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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人请注意:要发补贴了!

    发布时间:2021-3-25    本文被阅读 8530 次
    导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精神,现就落实《政策清单》第38项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阶段性租赁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阶段性租赁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是贯彻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其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高度,不折不扣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阶段性租赁补贴政策的资格条件


    (一)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纳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二)关于补贴标准。阶段性租赁补贴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地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三)关于申报要件。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要件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各地应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


    (四)关于申报受理。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五)关于审核公示。各地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地应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关于补贴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发放。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七)关于资格复核。各地要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八)关于资金保障。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三、认真抓好阶段性租赁补贴政策落实


    (一)抓好政策衔接。各地要因城施策,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与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衔接,逐步构建起定位清晰、分类梯次、定向精 准的住房保障新格局。


    (二)加快修订完善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完善当地实施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办法,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开展“政策宣传月”“三进三到位”(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政策措施宣传到位、申请办理服务到位、配租补贴发放到位)等专项行动,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把好事办好。


    (四)定期调度落实情况。根据省委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对照政策清单,加强督促调度,定期梳理汇总政策实施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盖章上报(纸质扫描版一份,电子版发政务邮箱一并报送)。各市要确定1名联系人,3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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